经记者郑佩珊从上海寄来的
三联商社( 600898、sh )与原控股股东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三联集团) )进一步发酵越权纠纷。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综合三联商社公告称,双方纠纷始于三联集团抵达三联商社的房地产。 日前,三联商社获悉,2007年三联集团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不动产进行越权处理,得到法院支持。 三联商社的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这有可能给企业资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联商社上月就此向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以下简称历下公安分局)提交了通报材料。 昨天公安分局通知了三联商社,没有就其刑事通报进行立案。 昨天( 1月19日)三联商社再次发布公告,指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但三联商社对“违反三联集团与企业签订的《房地产债务减免协议》,以住宅全员身份提起诉讼,持续侵占上市企业巨额资金,造成企业损失的行为”申请复议。
另外,根据三联商社昨天的公告,与三联集团“三联”商标的合同纠纷经终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三联商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
商标案三联商社终审败诉
昨天,三联商社发布公告,宣布企业就“三联”商标合同纠纷起诉三联集团的终审判决。 2009年,三联商社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联集团停止将第779479号“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并责令被告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年6月,三联商社接到济南中院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三联商社的请求,三联商社提出上诉。 今年1月18日,山东高院二审驳回三联商品房上诉,维持原审。 据说国美2008年加入三联商社。 这个判决的结果,国美可能不会指望用三联商标扩大山东市场。
三联商社在公告中表示,该判决结果不影响企业继续采用“三联”服务商标,不影响企业名称目前的采用以及企业商号“三联商社”开设新店和其他商业行为。
纷争恶化
三联商社与原控股股东三联集团的纠纷旷日持久。
2006年9月19日,由于三联集团占用三联商社资金,三联商社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提出用三联集团资金还债的申请,并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资料显示,《房地产债务减免协议》涉及的房地产为济南市泷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20层高的全部房地产,三联集团因此赔偿了对三联商品房的资金占用金1412.60万元。 但是,三联集团在上述房产对三联商品房占钱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三联集团于2006年9月7日出具相关约定,保证《协议》合法、比较有效,“并 因济南中银实业有限企业前期手续及资金周转问题,推迟办理该房地产权属证书。 目前,该企业正在积极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条件成熟时,立即将房产证挂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担保协议》签订后,中银大厦第20层的不动产已经属于三联商品房所有,之后将该不动产用于租赁,并收取相应的租金。 ”三联商社方面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做了以下发言。
但是,2007年,三联集团以中银大厦第20层房产所有者的身份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提起诉讼,以中银大厦第20层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该房屋开发商济南中银实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银实业)及中银大厦土地采用权人中国银行济济
三联集团认为,2000年1月8日与开发商之一的中银实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协议》,2001年8月30日向中银实业支付了总价款,但中银实业不经营住宅产权证。 经调查,济南市泰源大街22号土地为分发地,该地的开采权人为济南中行,中银大厦是中银实业与济南中行合作建设的,现中银大厦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为济南中行,产别由全民自行交房,依法不允许该房产买卖
为此,三联集团诉讼解除了与中银实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协议》,要求中银实业退还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和维修费,共计约2110万元。
济南中院于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三联集团与中银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变卖)”,责令三联集团将该房产归还济南中行,济南中行返还三联集团购房款1236万元及相应利息。 这样,三联集团赔偿三联商品房房产,解除购房合同后,退保判决三联集团。
“这是恶意诉讼”,三联的内部人士对记者说,三联集团“侵吞了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 随后,三联商社对原控股股东进行了刑事举报。
重复刑事指控
昨天,三联商社发布公告称,在年12月12日通信办法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向公安机关通报三联集团对企业中银房地产进行越权处置的情况,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由三联集团、当时的张继
年12月27日,三联商社正式向历下公安分局提交举报材料。
但是,昨天公安分局通知三联商社,没有就三联商社的刑事通报进行立案。 上述三联商社的人向记者指出,三联商社仍在重复刑事通报。
公告称:“企业不服该《不立案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对于违反三联集团与企业签订的《房地产债务减免协议》,以房屋所有者身份提起诉讼,继续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企业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企业正在积极探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
立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曦律师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指出,三联集团如有这种行为,涉嫌挪用或侵占企业法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地产证书不足,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主张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陈曦表示,三联商社可以要求偿还占用资金,也可以要求三联集团进行利息、资金占用费等一定的补偿。
针对三联商社与原控股股东三联集团之间的纠纷进一步恶化,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与原控股股东之间的纠纷,用民事诉讼的方法处理比较胜出。”
标题:“三联商社商标案终审败诉 一再追究原大股东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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