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霞经过记者赵鹏从上海出发

有数据显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已达到400例/百万人,其中严重不良反应约占13%。

江西医学院药学管理学教授宋民宪向媒体公开表示,副作用包括意外过量给药和不适当给药引起的损伤性反应,包括不适当给药、不适当给药等,因此制药公司和医院等机构可能不一定有过错 那么,如果因药品的副作用而发生损害或损失,其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记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很早就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2006年底,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判断中心试图支持类似险种“重症药品不良反应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的上市,但最终由于希望投保的国内制药公司太少,保险企业无法进入,项目最后“搁浅”

记者了解到,当时“即将上市”的综合保险采取公司购买、患者赔偿的方法,公司支付药品销售额的0.2%左右的保险金,但在药品采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保险企业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一位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坦言,国内一家公司在引进国外新产品时,曾被要求购买同样的保险。 “我们也进行了调查,但最后没有要卖的东西,只好作罢。 ”

但是,目前这种险种的未知性仍然很大,做商业保险,保险企业必须做出很多判断,在考虑社会利益的基础上,考虑经济利益。 ”。 上述业界人士告诉记者。

宋民宪公开建议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机制比赔偿机制合理。 “从民事法律理论上讲,赔偿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措施,但救济不是。 其次,不存在绝对安全的药品。 例如青霉素有可能在看不到皮肤试验的情况下发生过敏性休克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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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谁来为药品不良反应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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