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超来自浙江
被称为吴英“案外事件”的吴英近14处亿元房产被贱卖事件取得新进展。
昨天( 12月24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本院驳回吴英及本色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本色集团)的上诉,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年11月29日的裁定,吴英参与的14处房产未被贱卖,仍以本色集团的名义处于查封状态。
11月27日,吴英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房屋买卖纠纷案,金华中院在杭州开庭复审。 从2006年至今,金华和浙江二级法院先后作出数十次民事调解裁定,但吴英多次控诉称,两名被告胡滋仁、刘贤富购买本色集团住房,拖欠房款,未辨认两名被告。 而且,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为了侵吞吴英的资产而表明了房屋买卖纠纷的目的。 “吴英事件的导火线就是这两个事件。 ”。
11月29日,金华中院裁定吴英与胡滋仁、刘贤富之间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不成立。 随后,吴英提出上诉。
"吴英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 "
昨天,浙江省高院通过官网解释了驳回吴英上诉的理由。 浙江省高院认为,毕健加盖本色集团印章,手持法定代表人吴英签署的起诉书,对胡滋仁、刘贤富提起民事诉讼
(在与刘贤富的案件中也持有授权委托书)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起诉法院的管辖,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违反规定。
这些案件经过重新审理,检方在本色集团和胡滋仁案中明确表示,本色集团没有委托其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在本色集团和刘贤富的案件中,虽然持有授权委托书,但作为本色集团委托代理人的证据并不充分。 因此,毕健以本色集团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与胡滋仁、刘贤富签订调解协定,都不是本色集团的本意,因此原告实质上不是合格的当事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程序上裁定驳回毕健原集体名义的起诉也不冤枉。
浙江省高院认为,上述两起案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终结诉讼条件,本色集体上诉提出终结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没有注意到法官有违法行为”
年12月7日,吴英写信给金华中院,认为两起房屋买卖纠纷是虚假诉讼,质疑为何不追究毕健、胡滋仁、刘贤富、杨志昂等的刑罚。
浙江省高院信息发言人唐学兵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本色集团就“房屋转让协议是否伪造、胡滋仁、刘贤富是否向本色集团支付了购房款”和“本色集团没有收到胡滋仁、刘贤富的诉讼费用”等问题,毕 没有向公安机关通报。
关于吴英质疑法官徇私枉法的说法,唐学兵表示,浙江省高院据金华中院称,没有法官内外贯通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律师不服,判断法官存在徇私枉法问题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通报。
吴英14处房地产仍然属于底色集团
关于吴英参与的14处房产是否被贱卖,浙江省高院表示:“据东阳公安机关介绍,吴英参与“案外事件”的14处房产仍登记在本色集团名下,目前仍被查封,有关贱卖的起诉被金华中院和本院驳回。
在吴英“案外事件”判决前夕,11月26日,吴永正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确认,根据东阳市公安局冻结的房地产清单,吴英名下拥有100多处房产,其价值早就超过5亿元,目前仍在持续上升。
金华中院认定,吴英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期间,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真相、高利息诱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亿7000万元。 事发时3亿8000万元不还,债务累累。
吴永正说,吴英的房产完全可以弥补这3亿8000万元。
关于浙江省高院驳回上诉一事,记者多次联系吴永正,但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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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浙江高院:吴英14处房产仍被查封未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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