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记者戴高城陈都河南郑州、项城的拍摄报道
质疑指的是这份《三方协议书》,结果莲华味之素的代理人律师桀敬君否定了这份三方协议的执行。
莲花方面没有否认这三方协议的存在。 帘律师说:“这个三方协议是单方面协议。 当时天安科技刚成立,其股权涉及大量工人集资,因此工人要求股份企业担保,由莲花集团调配。 具体是多少股,每股多少钱,这个协议中没有明确,这个方案在集团内部得到了同意。 但是,还是要经过证券部门和国资委的同意,其中涉及股份公司不能为股东担保,所以上级要求修改协议,3月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就做好了”。
“一个是2月20日未执行的单向协议,另一个是3月7日国资委报告实际执行的协议。 帘律师进一步解释说,“这也是企业不公开该协议,而只公开国资委批准的协议的原因。” “根据国资委批准的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也可以说明这些情况。 其中第三条《价款与支付》规定,股权转让金分两次支付,天安企业为
牦牛律师不同意国资委的批准,认为“根据国资委批准同意执行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18条规定,除支付现金外,双方可以在交易中用债务抵消。”
关于相关债务,帘律师表示,“另一方面,天安科技没有经营行为,所以没有收入,这家股份公司的成立是为了控股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是很多上市公司普遍的做法。 另一方面,2006年,天安科技为了莲花集团向交通银行借款担保,法院已经冻结了天安科技的股权。 这场纷争在去年3月28日前结束,解冻了股权。 但是,纠纷处理后,长城资产再次申请扣押该股权,无法变更股权,是未偿还债务的重要原因。”
根据莲味之素方面的说法,内部人士提供的莲华集团1亿8000万元的债务明细表也被完全否定。 桀律师表示:“这1亿8000万元的债务不是此前三方协议中列举的明细,很多债务甚至详细到各员工出资的风险金额,但目前不方便提供给媒体。”
河南国资委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没有在此次交易文件中看到过这份三方协议书,也没有在莲花集团完成交易后收到过书面报告的资料国资委。” 三方协议是否得到了实际执行还是个谜,成为了这个事件的“死结”。
关于记者提问的“三方协议书的存在是否影响迄今为止完成的交易”,河南省国资委推广处处长王贵昭表示:“具体情况还得等主管业务部门调查后再发表相关意见,现在不便评论越来越多的问题。”
“订单悦”——《每日经济信息》的大募集活动,报纸的订单很有礼貌。 NBD/Corp /丁月/索引
标题:“被指违反国资委批复意见 《三方协议书》成诉讼关键”
地址:http://www.fahuo.net.cn/fzkx/481.html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