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李亚蝉出生于广州

中秋节临近,“荣华”月饼商标持续14年的诉讼近日也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根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昨天取得的判决书,判决此前支持对广东省高院部分香港荣华饼家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香港荣华)有利的判决。 但最高法院判决还确认,经佛山顺德苏氏荣华食品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佛山荣华)商标许可采用的相关生产厂生产的产品具有合法性。

两盒荣华月饼

据悉,此次审判起因于佛山荣华董事长苏国荣申请再审,商标争议要追溯到1998年。

说起“荣华月饼”,很少有人在双方点燃诉讼战火之前,观察市场上许多荣华月饼有本质的不同。 从外观包装上看,产品都是红色的“荣华月饼”的名称,背景多为黄色的圆月和牡丹花的组合。 香港荣华称这种装饰为“荣华月饼+花好月圆”的组合标志。

为了开拓大陆市场,1994年香港荣华与东莞市某企业合资成立东莞荣华饼家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东莞荣华)。 这家企业的月饼已经在广东销售,但最初进入内地时,香港的荣华没有注册商标。 1991年正要申请时,发现一家叫山东永乐糕点厂的公司在1990年注册了“荣华”商标。 香港荣华于1992年将牡丹花商标在内地注册。

山东永乐糕点厂注册的“荣华”商标于1997年获得苏国荣,记者看到该商标的图形为荣华加圈图形。

双方历时14年的诉讼战到此结束。 从1998年开始,香港荣华和佛山荣华多次交战,在佛山、北京、东莞等地提起诉讼。

截至2009年5月,广东省高院对相关案件做出判决,要求广州市好多百货商业有限企业世博分企业、佛山荣华授权生产“荣华”月饼的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企业)立即停止对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的侵权

当时被认为是这场旷日持久的纷争的终点。 但是,苏国荣申请再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判决解读目前的争论

根据广东省高院的判决,香港荣华得到保护的最重要依据是“荣华月饼”被认定为有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没有忽略对苏国荣上诉请求的审查,也没有程序的违法性。 这是因为不支持苏国荣和与之相关的再审主张。

据此,香港荣华方面认为胜诉,佛山荣华有必要规范荣华商标的采用。 佛山荣华也取得了胜利,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香港荣华必须退出内地市场。 这种看法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份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苏国荣持有荣华加圈商标,但中山今明与苏国荣签订了《商标许可证聘用合同》,香港荣华购买的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合同期内生产,并且是商品上复印件部分的第一识别部分,即被许可为“荣华”的商标复印件的组合

佛山荣华法律顾问董宜东认为,这一判决意味着香港荣华将继续未经许可擅自采用“荣华月饼”的标识,将构成对佛山荣华注册商标的侵权。 “在内地范围内,在月饼、糕点等食品分类中,第533357号“荣华”和第1255171号“荣华月”的商标权为佛山荣华所特有,香港荣华在内地以其“荣华月饼”系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为理由,将其生产和销售的月饼。 否则,将构成

“最高法院裁决“荣华”月饼商标争端:各自有条件采用”

但是,香港荣华的代理人温旭告诉记者,关于苏国荣拥有荣华商标一事,香港荣华没有异议,只要求佛山荣华规范采用该商标,以免给客户带来混乱。 他认为,法院支持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是有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标志着用“荣华月饼+花好月圆”标志装饰的香港荣华月饼将继续在内地销售和保护。

双方的争论不平行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但是,温旭预测到了这样的判决,称该事件“无法画上句号,而是新的纷争的开始”。

温旭表示,法院要求采用佛山荣华规范,但在具体招聘中双方边界规定模糊,容易产生新的纠纷。

确实,双方首先在判决书中引起了争论。

佛山荣华表示将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商标侵权问题。

据说在迄今为止长达14年的诉讼战中,双方也尝试了和解途径。 温旭表示,佛山荣华曾提出将近3亿元商标转让给香港荣华的方案,随后经调解降至2.8亿元。 但是,香港的荣华没有被接受。

香港荣华表示,佛山荣华规范如果采用商标与其区别,对内地的快速发展非常有信心。 但是温旭预计,如果佛山荣华认为香港荣华应该根据判决退出内地市场,接下来将会提起一系列诉讼。

对于今后是否有相关诉讼安排,香港荣华表示正在研究中,佛山荣华表示将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商标侵权问题。

标题:“最高法院裁决“荣华”月饼商标争端:各自有条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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